一、增强资格审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合伙人将会有更多身份限制,包括刑事犯罪、金融、税收等 行政处罚,资产和偿债能力等 方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 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 派代表有更多任职限制,包括 经济犯罪、企业管理失职、偿 债能力、违法被相关机构开除、 被吊销资质等情形。
二、增订法规
1、2017年已经公布的《条例》(征求意 见稿)以及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可能在2018年正式颁布。
2、可能启动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3、协会可能发布《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4、协会可能发布《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三、严格监管
1、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须知》,首次提出:请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且在资产管理 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联系方式》。
2、证监会将可能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3、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将可能组织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以及风险核查,并增加检查频率和覆盖率;
4、协会将可能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四、私募产品基金管理人入会
私募产品基金管理人可能被要求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建 议:
尽早申请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将根据会员的类别而享受不同的权利,譬如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
五、产品备案
1、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 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
版权所有:河北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冀ICP备130115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