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关系更趋向于共同谋求商业 利益最大化的伙伴关系。基金条款的设计,其本质是在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进行收益、风险和责任的平衡和划分,背后则代表的是各方商业谈判地位的较量。
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性及信息不对称建立了优势地位,投资者唯有充分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谈判,维护自身权益。
知情权(信息披露)
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投资者重要权 利之一。知情权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是帮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性的有效手段。通过行使知情权,投资者可以确认基金是否正常运营,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Ø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
法定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修订)》(主席令第55号,2007年06月01日生效,下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下称“信息披露2号指引”), 该指引适用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2号指引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要求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Ø 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指引1号》,该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 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 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监督权和建议权(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法》对监督权和建议权仅给出原则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因此,LP应考虑在LPA(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中增加关于监督权和建议权的相关约定。
如果LP本身是FOF基金或者是国资背景的企业,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 权可以使 FOF 基金的GP免于被认定为未尽到信义义务,也可以使国资背景的 出资人免于因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关权利而被追责。
获得收益的权利
如果说知情权是投资者所有权利的基础,那么获得收益就是投资者的终极 目标。
基金合同中应列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列明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以及收益分 配的执行方式。LPA应列明利润分配原则及 顺序、利润分配方式等。
安全港条款下派生诉讼的权利(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LP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而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就是LP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这也是各国法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LP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当LP正当行使该等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这也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背后的逻辑,业内通常称为“安全港条款”。安全港条款主要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安全港条款,LP可以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了合伙企 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又称“派生诉讼”。
不确定的权利 - 投决会(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LP 是否有权参与投决会是市场上一直争论的话题。投决会顾名思义,指负 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既包括对投资事项的决策,也包括对退出事项的决策,部分LPA中还会赋予投决会一些经营管理的权限。
投决会的构成以GP委派为主,但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LP也会向投决会委派委员,有的甚至对重大投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从国资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一定商业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被认定为LP执行合伙事务进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可能。
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 LP,虽然不向投决会委派委员,但通过投决会审议前的事先同意或投决会审 议通过后还需通过该 LP 同意的约定,同样存在上述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 主要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法》本身对于LP权利的约定相对简单,因此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为 GP/ 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留出了足够的自行约定的空间。
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权利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基金合同中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对法定权利的补充,形成完 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给投资者的Tips:
√ 投资者不可进行主动管理。
√ 投资者须重视知情权,并在协议中通过知情权+复印权的安排以及知情 权的覆盖范围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否则知情权只是无法落地的纸面权利。
√ 除法定权利外,合同约定权利同样重要。
√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 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
√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其他的合同权利,对法定权利进行补 充,形成完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内容摘自《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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