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前需完成季度更新
根据最新反馈,管理人需先完成清算产品的季度更新之后,才能提交清算流程。
意思就是,如果基金清算前有“基金季度更新”未完成,或基金清算在协会审理期间,季度更新任务刷新,基金清算申请也将会被退回,要完成季度更新之后再次提交清算流程。
比如,管理人在3月底提交了清算流程,但是还未通过审核,一季度的季度更新任务就开始了,那么这个清算流程就会被打回,得完成一季度季度更新之后才可以审核通过。
所以,现在在提交基金产品清算流程时,需要把握好时间节点,避免因为季度更新工作影响进程,浪费自身精力。另外,季度更新任务一般是在每年的1/4/7/10月初刷新。
基金清算前需完成抽查任务变更
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清算之前,除了完成季度更新外,还需完成“抽查任务变更”,这个要求是不分基金类型的,适用于所有备案的基金产品。
这里的抽查任务应当指的是“分道制+抽查制”安排下的抽查任务。
2020年2月,中基协推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会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也就是说,进入白名单的私募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不需要中基协进行人工审核,可以自动通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极速备案”。
2021年9月,中基协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在一期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主体纳入标准,对名单主体做进一步扩充。纳入分道制试点名单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在未涉及存续期过短、结构化安排、聘请投资顾问、跨境投资、每日开放的情况下,均将进入自动办理业务范围,实现即提即备。
同年12月,中基协再次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二期试点,对分道制名单主体做进一步扩充。一是继续沿用信用信息报告分数作为管理人纳入分道制名单的标准,即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将全行业信用信息报告中80%以上非合规类指标在60分位数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分道制名单。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国家级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纳入分道制名单。除了基金备案日期距募集完成日超过20工作日、存在结构化安排、投资方向涉及房地产领域之外,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将进入自动办理业务范围,实现“先备案、后抽查”。
通过分道制即提即备的私募基金,在备案通过后将被随机抽查。抽查功能模块主要分为“抽查产品列表”和“抽查任务变更”两部分。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抽查产品存在填报问题,协会将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反馈产品抽查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抽查产品列表”页面中查看相关产品的抽查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抽查反馈意见后,可通过点击“抽查产品列表-发起变更”或“产品重大变更-抽查任务变更”(二选一)方式发起变更,纠正、补充及修改产品的相关字段及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查看抽查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发起分道制产品的抽查任务变更,若未及时提交并完成抽查任务变更,将影响该私募基金发起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协会将对分道制产品备案实施日常管理,对涉嫌违反监管及自律规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约谈、限期改正等措施,并适时更新分道制试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基金清算前需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这一要求仅针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中基协系统中的相关提示,自2021年底更新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之后,相关基金提交“清算结束”前需首先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
也就是说,如果私募想要提交基金清算申请,有2种情形:
一是多轮清算。如果私募基金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比如说存在多轮清算或者退出难的问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等私募基金完成清算以后,再在系统时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二是一次性清算。私募基金短期内可以清算结束的,可以在清算结束后直接在AMBERS系统里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在这2种情况下,提交基金“清算结束”申请前,必须先完成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报送。
特别提醒:
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新规要求,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清算信息。
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中基协将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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