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三、新公司法对企业融资过程中股东权利条款设置方面的影响
四、新公司法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公司治理条款设置方面的影响
五、总结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基小律团队此前已从多角度对新公司法进行解读。其中,从PE股权投资角度,基小律团队陆续发表了《从投资人角度看新〈公司法〉对股权投资的影响》《新公司法对PE融资中特殊股东权利的影响》《新〈公司法〉后,PE/VC投资协议修订的十大关注要点》等文,上述文章从投资人的角度分析了新公司法对股权投资的影响,而本文则站在拟融资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暂未生效)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亦应当在五年内缴足。
在过往的实践中,创始股东因受限于其资金情况通常会先对公司进行认缴,后续待公司盈利后通过分红形式取得资金后再完成其实缴出资义务,该等操作在高科技行业领域颇为常见。基于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后续创始股东则需要结合其自有资金安排、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并综合考虑上述五年实缴期限限制等因素,统筹设计公司的初始股权架构。如创始股东系因上述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初期认购更多公司注册资本的,则可以考虑在引入PE融资时的股东协议中,明确将创始股东未来有权按照约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作为创始股东的权利,并要求投资人承诺予以配合,以完成最终股权架构的设置。
有鉴于此,建议融资企业的董事会对投资人未按期出资及时进行催缴,而对出资违约投资人及其未按期实缴股权,融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超过六个月的处理期限而需公司的其他股东履行额外的出资义务。此外,融资企业在执行股东失权制度的过程中仍需要投资人进行相应配合,因此,为保障融资企业能顺利执行落地,建议融资企业在交易文件亦明确约定投资人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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